章 总则
本章导读
条【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】
第二条【适用对象】
第三条【未成年人的权利】
第四条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其要求】
第五条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】
第六条【共同责任】
第七条【监护人与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关系】
第八条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措施】
第九条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】
第十条【群团组织与社会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】
第十一条【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制度】
第十二条【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】
第十三条【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】
第十四条【表彰和奖励】
第二章家庭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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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家庭保护的职责】
第十六条【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作为】
第十七条【履行监护职责的禁止行为】
第十八条【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】
第十九条【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义务】
第二十条【采取保护措施和强制报告义务】
第二十一条【监护人看护照护未成年人特别注意义务】
第二十二条【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的义务】
第二十三条【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】
第二十四条【离婚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】
第三章学校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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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【学校的教育和保护职责】
第二十六条【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职责】
第二十七条【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】
第二十八条【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】
第二十九条【平等关注和关爱重点未成年学生】
第三十条【学校德育】
第三十一条【劳动教育】
第三十二条【勤俭节约教育】
第三十三条【避免加重学习负担】
第三十四条【卫生保健工作】
第三十五条【校园安全管理制度】
第三十六条【校车安全管理制度】
第三十七条【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应对处置制度】
第三十八条【禁止商业类活动】
第三十九条【学生欺凌防控制度】
第四十条【性侵害、性骚扰防控制度】
第四十一条【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保护职责】
第四章社会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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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【社会保护的理念】
第四十三条【居委村委的职责】
第四十四条【公共场馆免费或者优惠】
第四十五条【公共交通免费或者优惠】
第四十六条【公共场所便利设施促进】
第四十七条【禁止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或者优惠】
第四十八条【有益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促进】
第四十九条【新闻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】
第五十条【禁止违法信息】
第五十一条【不良信息提示】
第五十二条【禁止未成年人淫秽信息】
第五十三条【禁止特定广告和广告行为】
第五十四条【禁止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】
第五十五条【未成年人用品质量安全注意义务】
第五十六条【公共场所保护措施】
第五十七条【住宿场所注意义务】
第五十八条【不适宜场所限制和注意义务】
第五十九条【烟、酒、彩票限制措施】
第六十条【危险器具限制措施】
第六十一条【未成年人用工限制措施】
第六十二条【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限制措施】
第六十三条【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措施】
第五章网络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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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四条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宗旨】
第六十五条【促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因素】
第六十六条【网信等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】
第六十七条【网络不良信息的确定】
第六十八条【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】
第六十九条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等安全保护措施】
第七十条【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】
第七十一条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网络保护的职责】
第七十二条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】
第七十三条【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提示和保护】
第七十四条【网络产品和服务预防沉迷网络的措施】
第七十五条【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职责】
第七十六条【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职责】
第七十七条【网络欺凌防治】
第七十八条【投诉和举报制度】
第七十九条【对网络危害信息的投诉和举报】
第八十条【网络不良信息、危害信息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】
第六章政府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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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一条【政府保护工作机制】
第八十二条【家庭教育促进】
第八十三条【义务教育的保障】
第八十四条【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学前教育促进】
第八十五条【发展职业教育】
第八十六条【特殊教育保障】
第八十七条【校园安全保障】
第八十八条【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】
第八十九条【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促进】
第九十条【卫生保健服务促进】
第九十一条【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】
第九十二条【民政临时监护的情形】
第九十三条【民政临时监护的方式】
第九十四条【民政长期监护的情形】
第九十五条【民政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】
第九十六条【民政监护的执行】
第九十七条【全国统一未成年人保护热线】
第九十八条【特定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】
第九十九条【政府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】
第七章司法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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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条【司法保护的机关及其职责】
百零一条【办案专门化】
百零二条【办案方式】
百零三条【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】
百零四条【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】
百零五条【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】
百零六条【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】
百零七条【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中的保护】
百零八条【撤销监护人资格】
百零九条【家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】
百一十条【讯问询问时的保护措施】
百一十一条【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】
百一十二条【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询问的保护措施】
百一十三条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】
百一十四条【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建议】
百一十五条【法治宣教教育】
百一十六条【社会支持体系】
第八章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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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一十七条【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】
百一十八条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法律责任】
百一十九条【学校保护失职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条【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一条【违反危害影视信息禁止制度和不良影视信息提示制度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二条【有关场所未履行特殊保障和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三条【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四条【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五条【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六条【违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查询和限制制度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七条【网络企业和服务平台违反网络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八条【失职的法律责任】
百二十九条【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】
第九章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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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三十条【术语解释】
百三十一条【依照适用】
百三十二条【施行日期】
附录
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
(2020年10月17日)
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(修订草案)》的说明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(修订草案)》修改情况的汇报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(修订草案)》审议结果的报告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(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)》修改意见的报告
致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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